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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含义和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
???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常是已被行政处罚的一方当事人需要聘请律师,以获得法律帮助,弄清事实,试图改变或推翻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业已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律师代理业务,相比民事、经济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来讲,起步晚,实践经验少。律师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新业务具有的与其它几项业 务不同的特点,才有可能做好行政诉讼的代理工作。
???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以下意义:①有助于节省当事人时间,减少讼累,帮助他们进行法律行为以弥补其法律知识的不足,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助于宣传和普及我国行政诉讼这一法律制度,推进行政法制化进程,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③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行政诉讼代理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为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和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业务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根据,有助于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审判法律制度;④有助于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及时准确地结案。特别是在那些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还可以主动收集证明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的具体法律依据,从而免去了法院收集证据的奔波,加快了审判的工作效率。
??? 二、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范围
??? 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来讲,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即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业务范围。
??? 当事人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审判的行政案件,它必须具有以下四个条件:①原告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受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②原告必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之后表示不服,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被告一方必须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原告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④必须是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有公民和法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门条款。
??? 上述这四人条件构成了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罢休不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非行政诉讼案件而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为: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由此可见,律师只能代理以上这些行政诉讼案件,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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